Minimum order is S500per part.For orders less than S5000per part,there can only be one release.For orders of S5000or greater per part,multiple are allowed,but each release must be S2500 or greater
leadtime 2weeks Ex-work USA
是不是說:最小訂單是500美金每款,低于5000美金的只能做為一次訂單接受,大于5000美金的,可以接受一次以上的訂單,但每次訂單的多額必須大于2500美金.交貨期2周.leadtime是交貨期嗎?Ex-work USA
是什么意思?
這個報價條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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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33510
這要看交貨條款,如果是美國交上海,leadtime當然包括生產+由美國運輸到上海的時間,但樓主的情況是到美國的工廠取貨,那leadtime只能是生產時間而已.
我同意 qaz33510 的說法, 但須注意 "Ex Works "(... name placed)/ EXW" 是 Incoterms (國際貿易術語). 詳文是: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并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并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其中 "Ex-work USA" 可能引起問題, 買賣雙方對"其在USA的所在地"是指那個州,市,港口?的交收地點會有不同理解. 可能他們公司在西岸,發貨地點在東岸, 那么在運費方面便可能有較大差異了.
所以在合同或報價中的英文術語須小心查核背後的意義及規則.
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并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并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其中 "Ex-work USA" 可能引起問題, 買賣雙方對"其在USA的所在地"是指那個州,市,港口?的交收地點會有不同理解. 可能他們公司在西岸,發貨地點在東岸, 那么在運費方面便可能有較大差異了.
所以在合同或報價中的英文術語須小心查核背後的意義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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