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電源是多磨難啊.好不容易傳導整改過了.浪涌又費了..
今天打電話說浪涌時燒了.對此有幾個問題想問下:
1.61000-6-1中第5條性能判據中:由于在本標準范圍內的設備品種繁多,因此難以規定精確的判據來評價抗擾度試驗的結果.如果由于如果由于進行本標準規定的試驗而使設備變得不安全或有危險則應認為該設備的試驗是失敗的
在EMC抗擾度試驗期間或由于試驗結果的需要制造商應提供設備功能的說明和性能判據的定
義并根據下述判據記錄在試驗報告中
性能判據A
在試驗期間和試驗之后設備應按預定方式連續工作當設備按預定方式工作時性能降低或功能
喪失不允許低于制造商規定的性能水平性能水平可以用允許的性能喪失來替代如果制造商沒有規
定最低性能水平或允許喪失的性能則二者均可從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文件中得到或者在設備按預定的
方式使用時從用戶的合理期望中得出
性能判據B
在試驗之后設備應按預定方式連續工作當設備按預定方式使用時性能降低或功能喪失不允許
低于制造商規定的性能水平性能水平可以用允許的性能喪失來替代在試驗期間允許性能降低但
實際工作狀態或存儲的數據不允許改變如果制造商沒有規定最低性能水平或允許喪失的性能則二者
均可以從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文件中得到或者在設備按預定的方式使用時從用戶的合理期望中得出
性能判據C
允許暫時喪失功能只要這種功能可自行恢復或者可以通過操作控制器來恢復.
對于這個問題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我的電源是浪涌燒了,但是我允許它燒,它燒了不會造成安全問題.我們出具個證明.這樣是不是可以了?
對于浪涌的這個它只是提供性能判據.我的性能判據從61000-6-1中是沒有的.但是在61000-4-5中有明確的定義:除非有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產品技術規范給出了不同的技術要求否則試驗結果應按受試
設備的工作情況和技術規范進行如下分類
A在技術規范內性能正常
B功能或性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能自行恢復
C功能或性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需操作者干預或系統復位
D因設備元件或軟件損壞或數據丟失而造成不能自行恢復的功能降低或喪失
設備不應由于應用本標準規定的試驗而出現危險或不安全的后果
對于驗收試驗應在專門的產品標準中規定試驗程序和對試驗結果的說明
一般地如果設備在整個試驗期間表現出其抗擾度并且在試驗結束以后EUT滿足技術規范中的
功能要求則表明試驗合格
技術規范可以確定一些對EUT產生了影響但被認為是不重要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效應
為此應確認設備在試驗結束后能自動恢復其工作能力應記錄設備性能完全喪失的時間這些對
試驗結果的最后評定是有約束力的
試驗報告應包括試驗狀態和試驗結果.
對于這個我的產品不會造成危險,而且只是對產品評價.所以我的解釋是不是可以的?
忘高人解答!
而且在第7條中明確規定:產品文件
在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期間或試驗之后如果制造商要使用其自身的技術規范來評定EMC
性能合格水平或性能降低情況則要在用戶文件中說明這種情況并且在需要時提供這種技術規范.
這句話我可以理解成:我只需要在用戶說明中明確寫出浪涌會燒,并提供產品技術規范就可以了嗎?
在第8條中:適用性
抗擾度試驗的應用取決于具體的設備設備的配置設備的端口設備的技術和工藝設備的工作狀
態
應根據表1~表5對設備的有關端口進行試驗并且僅在有關端口存在時進行試驗
可以根據具體設備的電氣特性和用途來確定哪些試驗是不適當和不必要的在這種情況下要在試
驗報告中記錄不試驗的決定和理由.
我可不可以理解成:我們的電源是直流輸入必須接12V直流穩壓電源供電,(直流穩壓電源若是通過CE認證的話,則浪涌的輸入輸出都要考慮到,我們的產品就不用考慮了)對于浪涌而言,直流穩壓電源等效成1個保護,若這個保護失效造成產品燒毀是正常的.
關于浪涌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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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寫了好多,但是最終還是沒搞懂你想表達什么意思. 如果需要12V電源保護方案可以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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