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插頭的耐壓測試如標準:2KV/1min.
但對于100%的生產線是不可能這樣去檢測的,
一般生產商會取如2.5KV/1sec.
請問這樣的取值有一個標準比率規定嗎?
謝謝指教!
???這真的是一個難解之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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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quanxi
某些產品的老標準中,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型式實驗耐壓測試為nV/1min;出廠實驗可以是1.25nV/1sec.現在一些UL標準是這樣規定的:(1000+2*Un)V/60sec或 (1200+2.4*Un)是啊,可否將老的標準貼出來看看?UL817中88也沒有樓上這個公式啊,不知道此公司出自UL的哪個標準?
給個行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
QC/T 415—1999
汽車用點煙器 技術條件 代替ZB T36 001—86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點煙器(以下簡稱產品).該產品適用于標稱電壓12V或24V的汽車上,其作用是點燃卷煙.
2 產品品種、規格
2.1 型式和分類
2.1.1 制成防護式,
2.1.2 接線型式為插接式;
2.1.3 制成單線制(外殼搭鐵)或雙線制.
2.2 基本參數
產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術要求
3.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文件制造.
3.2 周圍介質溫度按表1規定.
3.3 最濕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為90%,同時該月的月平均最低溫度為25℃.
3.4 產品的耐振動和耐沖擊能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3.5 產品的性能
a.復位時間:產品應具有良好的接觸,當點煙器插頭從正常位置推入熱雙
金屬片座內后,應在18s內,插頭能自動切斷電源,并復位到正常位置;
b.保溫性能:點煙器插頭自切斷電源后,10s內拔出插頭應能點燃卷煙.
3.6 產品在分斷情況下,接線柱與外殼之間的絕緣介電強度,應能耐工頻50Hz
實際正弦波形電壓550V,歷時1min的試驗而無擊穿損傷.出廠試驗時,允許用電
壓660V,歷時1s的試驗代替.
3.7 黑色金屬部件應具有良好的防腐蝕層.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紋和影響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觀的變形.
3.9 鉚接處和螺釘連接處應不得有松動或自動松脫現象.
3.10 點煙器插頭插入熱雙金屬片座內的力,應在9.8~29.4N(1~3kgf)范圍
內.
3.11 點煙器插頭自動跳開后拔出的力,應在4.9~29.4N(0.5~3kgf)范圍內.
3.12 同型號產品可拆卸零部件,應具有互換性.
3.13 產品的電線接線柱,應能承受98N(10kgf)靜負荷歷時1min.
3.14 產品的儲存期為1年(從制造廠出廠日期算起).在1年期滿時,仍應符
合本標準3.5、3.6、3.7、3.9的規定.
3.15 產品的耐久性應不低于5000次.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室的環境溫度為20±5℃.
4.2 試驗用電壓表和電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級,絕緣介電強度試驗用變壓器的
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溫試驗,將產品放入溫度為-40±2℃的低溫箱內,在不工作狀態下保持
3h,產品自低溫箱取出后,應在5min內完成檢查,符合本標準3.8的要求,應在
30min時按本標準3.5a規定檢查復位時間.
4.4 高溫試驗,將產品放入55±2℃的高溫箱內,在不工作狀態下,保持3h.產
品自高溫箱取出,待冷卻到環境溫度后,應符合本標準3.5a、3.8的規定要求.
4.5 耐潮試驗,將產品放人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的恒溫恒濕
箱內,歷時48h取出箱外,在15min時作試驗,應符合本標準3.5a、3.7、3.8的規
定要求.
4.6 耐振動和耐沖擊試驗按JB2261—77《汽車、拖拉機用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
件》第31條規定進行.試驗時產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裝.試驗后應符合本標準3.5
a、3.6、3.9規定的要求.
4.7 產品的消耗功率(本標準2.2)和產品性能試驗(本標準3.5a、3.5b),
應在專用試驗臺上進行.試驗的工作電壓:若標稱電壓為12V時,試驗電壓為12±
0.2V;標稱電壓為24V時,試驗電壓為24±0.2V.
4.8 絕緣介電強度試驗(本標準3.6)作試驗時,試驗電壓均勻升高到試驗值
(產品作出廠試驗時,允許一次施加電壓660V,歷時1s).
4.9 產品外觀(本標準3.7、3.8)用目測的方法進行檢查.
4.10 點煙器插頭插入力(本標準3.10),力加在點煙器拉鈕頂端,用測力計
測量.
4.11 點煙器插頭拔出力(本標準3.11),力加在點煙器拉鈕頸部,用測力計
測量.
4.12 互換性(本標準3.12),把3臺同型號的產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裝,總裝后產品仍應符合本標準3.5a的要求(允許調整插座熱雙金屬片爪的松緊
).
4.13 產品接線柱強度(本標準3.13),力加在接線柱軸線方向.
4.14 耐久性試驗(本標準3.15),在試驗臺上進行,產品處于正常工作位置
,試驗時的工作電壓:標稱電壓為12V的產品為12±0.2V,標稱電壓為24V的產品
為24±0.2V.每閉合電路一次后,須等點煙器冷卻后,再作第二次閉合電路的循
環試驗.試驗期間允許中斷,但每次連續試驗時間應不少于4h.
5 檢驗規則
5.1 每個產品須經試驗合格后才能出廠,并附有證明質量合格的文件或標志.
5.2 每個產品均須進行下列項目的出廠試驗:
a.外觀(本標準3.7、3.8、3.9);
b.性能試驗本標準2.2、3.5a;
c.絕緣介電強度試驗(本標準3.6)抽取0.1%(不少于10臺)進行試驗.
5.3 產品在下列四種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定型時;
b.產品的設計、工藝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變時;
c.不經常生產的產品,間隔時間一年以上,再次生產時;
d.成批大量生產的產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5.4 作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在出廠試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抽取,數量不少于
6臺.先按出廠試驗項目進行試驗,出廠試驗合格后,將產品等分成二組:
a.一組按下列項目順序進行試驗:耐振動、耐沖擊、低溫、高溫、耐潮試
驗,耐久性試驗;
b.另一組按下列項目順序進行試驗:按本標準3.5b、3.6、3.10、3.11、
3.12.
5.5 產品的型式試驗必須全部符合規定要求.若有個別項目不合格時,應重新
抽取加倍數量的產品,對該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則該批產品認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認為不合格.
5.6 用戶有權檢查本產品的質量及指標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 標志、包裝、運輸和保管
6.1 每個產品應標明:
a.商標名稱或商標;
b.產品的型號;
c.出廠日期或代號;
d.點煙器插頭上應標有標稱電壓;
e.點煙器插頭拉鈕上應有圖形標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車輛—操縱
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的規定.
6.2 包裝箱應牢固,產品在箱內不應竄動,以免在運輸中損傷.產品隨帶之備
件應裝在同一箱內;每個包裝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
6.3 每個包裝箱的外壁應有文字和標志:
a.產品型號,名稱和數量;
b.收貨單位名稱和到站;
c.凈重和毛重;
d.箱的長×寬×高尺寸(cm),體積(m3),并有“小心輕放”,“防止受
潮”等字樣或標志.
6.4 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或標志有:
a.證明產品合格的文件或標志;
b.產品使用說明書(允許印在盒上).
6.5 產品應儲存在通風良好的倉庫內,且不能與酸堿等化學品和易燃品放在一
起.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提出,由長沙汽車電器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汽車電器廠負責起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
QC/T 415—1999
汽車用點煙器 技術條件 代替ZB T36 001—86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點煙器(以下簡稱產品).該產品適用于標稱電壓12V或24V的汽車上,其作用是點燃卷煙.
2 產品品種、規格
2.1 型式和分類
2.1.1 制成防護式,
2.1.2 接線型式為插接式;
2.1.3 制成單線制(外殼搭鐵)或雙線制.
2.2 基本參數
產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術要求
3.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文件制造.
3.2 周圍介質溫度按表1規定.
3.3 最濕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為90%,同時該月的月平均最低溫度為25℃.
3.4 產品的耐振動和耐沖擊能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3.5 產品的性能
a.復位時間:產品應具有良好的接觸,當點煙器插頭從正常位置推入熱雙
金屬片座內后,應在18s內,插頭能自動切斷電源,并復位到正常位置;
b.保溫性能:點煙器插頭自切斷電源后,10s內拔出插頭應能點燃卷煙.
3.6 產品在分斷情況下,接線柱與外殼之間的絕緣介電強度,應能耐工頻50Hz
實際正弦波形電壓550V,歷時1min的試驗而無擊穿損傷.出廠試驗時,允許用電
壓660V,歷時1s的試驗代替.
3.7 黑色金屬部件應具有良好的防腐蝕層.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紋和影響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觀的變形.
3.9 鉚接處和螺釘連接處應不得有松動或自動松脫現象.
3.10 點煙器插頭插入熱雙金屬片座內的力,應在9.8~29.4N(1~3kgf)范圍
內.
3.11 點煙器插頭自動跳開后拔出的力,應在4.9~29.4N(0.5~3kgf)范圍內.
3.12 同型號產品可拆卸零部件,應具有互換性.
3.13 產品的電線接線柱,應能承受98N(10kgf)靜負荷歷時1min.
3.14 產品的儲存期為1年(從制造廠出廠日期算起).在1年期滿時,仍應符
合本標準3.5、3.6、3.7、3.9的規定.
3.15 產品的耐久性應不低于5000次.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室的環境溫度為20±5℃.
4.2 試驗用電壓表和電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級,絕緣介電強度試驗用變壓器的
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溫試驗,將產品放入溫度為-40±2℃的低溫箱內,在不工作狀態下保持
3h,產品自低溫箱取出后,應在5min內完成檢查,符合本標準3.8的要求,應在
30min時按本標準3.5a規定檢查復位時間.
4.4 高溫試驗,將產品放入55±2℃的高溫箱內,在不工作狀態下,保持3h.產
品自高溫箱取出,待冷卻到環境溫度后,應符合本標準3.5a、3.8的規定要求.
4.5 耐潮試驗,將產品放人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的恒溫恒濕
箱內,歷時48h取出箱外,在15min時作試驗,應符合本標準3.5a、3.7、3.8的規
定要求.
4.6 耐振動和耐沖擊試驗按JB2261—77《汽車、拖拉機用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
件》第31條規定進行.試驗時產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裝.試驗后應符合本標準3.5
a、3.6、3.9規定的要求.
4.7 產品的消耗功率(本標準2.2)和產品性能試驗(本標準3.5a、3.5b),
應在專用試驗臺上進行.試驗的工作電壓:若標稱電壓為12V時,試驗電壓為12±
0.2V;標稱電壓為24V時,試驗電壓為24±0.2V.
4.8 絕緣介電強度試驗(本標準3.6)作試驗時,試驗電壓均勻升高到試驗值
(產品作出廠試驗時,允許一次施加電壓660V,歷時1s).
4.9 產品外觀(本標準3.7、3.8)用目測的方法進行檢查.
4.10 點煙器插頭插入力(本標準3.10),力加在點煙器拉鈕頂端,用測力計
測量.
4.11 點煙器插頭拔出力(本標準3.11),力加在點煙器拉鈕頸部,用測力計
測量.
4.12 互換性(本標準3.12),把3臺同型號的產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裝,總裝后產品仍應符合本標準3.5a的要求(允許調整插座熱雙金屬片爪的松緊
).
4.13 產品接線柱強度(本標準3.13),力加在接線柱軸線方向.
4.14 耐久性試驗(本標準3.15),在試驗臺上進行,產品處于正常工作位置
,試驗時的工作電壓:標稱電壓為12V的產品為12±0.2V,標稱電壓為24V的產品
為24±0.2V.每閉合電路一次后,須等點煙器冷卻后,再作第二次閉合電路的循
環試驗.試驗期間允許中斷,但每次連續試驗時間應不少于4h.
5 檢驗規則
5.1 每個產品須經試驗合格后才能出廠,并附有證明質量合格的文件或標志.
5.2 每個產品均須進行下列項目的出廠試驗:
a.外觀(本標準3.7、3.8、3.9);
b.性能試驗本標準2.2、3.5a;
c.絕緣介電強度試驗(本標準3.6)抽取0.1%(不少于10臺)進行試驗.
5.3 產品在下列四種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定型時;
b.產品的設計、工藝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變時;
c.不經常生產的產品,間隔時間一年以上,再次生產時;
d.成批大量生產的產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5.4 作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在出廠試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抽取,數量不少于
6臺.先按出廠試驗項目進行試驗,出廠試驗合格后,將產品等分成二組:
a.一組按下列項目順序進行試驗:耐振動、耐沖擊、低溫、高溫、耐潮試
驗,耐久性試驗;
b.另一組按下列項目順序進行試驗:按本標準3.5b、3.6、3.10、3.11、
3.12.
5.5 產品的型式試驗必須全部符合規定要求.若有個別項目不合格時,應重新
抽取加倍數量的產品,對該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則該批產品認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認為不合格.
5.6 用戶有權檢查本產品的質量及指標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 標志、包裝、運輸和保管
6.1 每個產品應標明:
a.商標名稱或商標;
b.產品的型號;
c.出廠日期或代號;
d.點煙器插頭上應標有標稱電壓;
e.點煙器插頭拉鈕上應有圖形標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車輛—操縱
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的規定.
6.2 包裝箱應牢固,產品在箱內不應竄動,以免在運輸中損傷.產品隨帶之備
件應裝在同一箱內;每個包裝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
6.3 每個包裝箱的外壁應有文字和標志:
a.產品型號,名稱和數量;
b.收貨單位名稱和到站;
c.凈重和毛重;
d.箱的長×寬×高尺寸(cm),體積(m3),并有“小心輕放”,“防止受
潮”等字樣或標志.
6.4 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或標志有:
a.證明產品合格的文件或標志;
b.產品使用說明書(允許印在盒上).
6.5 產品應儲存在通風良好的倉庫內,且不能與酸堿等化學品和易燃品放在一
起.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提出,由長沙汽車電器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汽車電器廠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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