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和范圍
1 本法規制定了有關外部電源的空載耗電量和平均有效效能的生態設計要求。
2 本法規不應適用于:
(a) 變壓器、
(b) 不間斷電源、
(c) 蓄電池充電器、
(d) 鹵素照明變壓器、
(e) 用于醫療設備的外部電源
(f) 不遲于
二、生態設計要求
1. 空載功耗和平均有效效能
(a) 本法規生效一年后:
空載功耗不應超過 0.50 瓦。
平均有效效能不應小于:
0.500 · PO(PO < 1.0瓦時);
0.090 · ln(PO) + 0.500(1.0 瓦 ≤ PO ≤ 51.0 瓦)時;
0.850(PO > 51.0 瓦)時。
(b) 本法規生效兩年后:
空載功耗不應超過以下限值:
|
AC-AC外部電源,低 壓外部電源除外 |
AC-DC部電源,低壓外部電源除外 |
低壓外部電源 |
PO ≤ 51.0瓦 |
0.50 瓦 |
0.30 瓦 |
0.30 瓦 |
PO >51.0 瓦 |
0.50 瓦 |
0.30 瓦 |
不適用 |
平均有效效能不能小于以下限值:
|
AC-AC外部電源和AC-DC部電源,低壓外部電源除外 |
低壓外部電源 |
PO≤1.0 瓦 |
0.480 · |
0.497 · |
1.0 瓦 |
0.063 · ln( |
0.075·ln( |
PO>51.0瓦 |
0.870 |
0.860 |
2. 測量
第1點中提及的空載功耗和平均有效效能應通過一種可靠、準確、可復制的測量程序來確定,其中該程序考慮了當前普遍承認的技術發展水平。
對0.50瓦或更大功率的測量的不確定性應不大于2%,并具有95%的置信度。對小于0.50瓦的功率的 測量的不確定性應不大于0.01瓦,并具有95%的置信度。
3.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根據第4條,從合格評定的目的出發,技術文檔應包含以下要素:
報告量 |
說明 |
均方根(Rms)輸出電流 (mA) |
負載條件1–4時測得 |
Rms輸出電壓(V) | |
有效輸出功率(W) | |
Rms輸入電壓(V) |
負載條件1–5時測得 |
Rms輸入功率(W) | |
總諧波失真(THD) | |
實際功率因數 | |
功耗(W) |
負載條件1-4時算得,負載條件5時測得 |
效能 |
負載條件1-4時算得 |
平均效能 |
負載條件1-4時效能的算術平均值 |
相關負載條件如下:
標稱輸出電流的百分數 | |
負載條件1 |
100 % ± 2% |
負載條件2 |
75 % ± 2% |
負載條件3 |
50 % ± 2% |
負載條件4 |
25 % ± 2% |
負載條件5 |
0 % (空載條件) |